3.3 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的其他要求: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
(2)項目負責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zhí)業(y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
②將本人執(zhí)(職)業(yè)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
p class="MsoNormal"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47.25pt; mso-char-indent-count: 4.5000; mso-layout-grid-align: none">③在其他企業(yè)擔任法定代表人。 (4)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xù),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fā)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guī)模在項目負責人執(zhí)業(yè)范圍之內。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職務。此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4)其他
①自年月日以來,企業(yè)和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②自年月日以來,企業(yè)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③□ 自年月日以來,企業(yè)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④□ 自年月日以來,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如下:。
3.4 業(yè)績要求
是否有此類要求:□是 R否
(1)□投標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證明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2)□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證明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注: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類似工程不是投標人承擔的工程,不予認可;有項目負責人變更情形的,不予認可;未以項目負責人身份承擔的類似工程,不予認可。
3.5信譽要求: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有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泰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官網、泰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間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為,有相關部門正式公文證明行政處罰已被取消或處罰期已滿的除外。
3.6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guī)定的情形。
注::3.3(3)、3.3(4)、3.5、3.6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3.7本次招標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的規(guī)定。